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是在省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由原贵州省质量振兴促进会演变而来,是贵州省专门从事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评价、质量促进的专业机构,是由贵州省质量振兴联合会成员单位于1992年发起创建,由省内外从事检验检测、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的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及贵州省的骨干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主导性的致力于贵州省质量振兴与质量促进的事业机构,是全国唯一 一家专注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新型社会组织,也是贵州省唯一授权开展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机构。
质促会成立近30年来,秉承“体现政府意志、服务贵州质量”的办会宗旨,积极参与贵州省质量振兴与质量促进事业,不断创新手段和方法来促进贵州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提升,长期以来,我会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着我省各类名牌的培育与宣贯、各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师的继续教育与培训,质量工程师、专业设备监理师的培训考核与认定等工作,见证了贵州省质量事业逐步迈入质量时代的恢弘历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确立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的宏观经济政策框架结构,这为我们开展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与实践指南,国家质量管理部门明确指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不仅是广大企业和社会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工具,也是政府部门组织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质量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先进标准和方法的应用,大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大力开展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积极推动先进标准和方法向第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贵州制造向贵州创造转变、贵州速度向贵州质量转变、贵州产品向贵州品牌转变,加快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迈入质量时代。
站在新的时代节点和历史方位,作为我省专门从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的专业机构,这即给我会带来了历史性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质促会的宣贯引领与智力支撑作用,积极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在我省的实践应用,不断夯实我省微观经济层面的底部质量支撑,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我会正汇聚专家智库资源,广纳我省知名企事业单位充实促进会理事会,着力构建官产学研媒的应用服务平台,打造我省最具权威、最具影响力的贵州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工作委员会。
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工作委员会的成立,顺应了行业质量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广大会员单位的诉求,标志着我会内部管理架构的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支撑的进一步加强,智库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凸显,必将显著增强我会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能力与本领,也会大大提升我会履行社会职能,体现本质属性参与社会共治的能力。
新时代、新阶段、新征程,我会将努力搭建好上传下达、问政互动、圈层运营平台,凸显调研、论证、评价、咨政建言等服务特色,放大促进会的社会效应与功能作用,积极配合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参与我省质量振兴与质量促进事业,竭诚为我省广大企事业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方面的专业化服务,为努力构建具有贵州特色的质量保证模式,建立符合行业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业务指导单位是贵州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是各级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广大质量工作者与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动员和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践应用,宣传推广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标准、方法和模式,指导和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符合行业自身特点的质量保证模式,依照法定职责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实践应用的调研、调查和评估。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论研究、实践应用、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培训考核、鉴定评审、质量推进、质量促进、质量评价、满意度测评、行业自律、会议展览、学术交流、业务考察、国际交流等。
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团体),为促进提高我省企事业单位产品质量、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法登记的全省行业社会团体,是由全省,企、事业单位的质量工作者自愿组织的,专业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广大企、事业会员单位开展国际,国内质量管理的研究。为促进贵州省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理论和技术国际化,科学化推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质量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指导我省企事业单位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申办各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事业竞争力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是贵州省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51号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管局大院内。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发展战略;开展质量管理论研究,探索质量管理实践模式,培育质量管理特色文化,促进质量管理健康发展。
(二)执行ISO9000质量标准,实施六西格玛管理办法,主持和参与地方行业、企业团体质量标准制定,提供技术咨询、认证审核等服务;开展各级各类、职业职级、技术技能专业培训,建设工匠人才队伍。
(三)建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发展培养、宣传推广优质产品产业、行业企业,打造品牌、树立形象,推进产业振兴高质量发展;建立质量管理维权机制,开展质量评价,受理质量投诉,维护生产消费合法权益,提高质量管理满意度。
(四)加强合作交流,搭建合作平台,不断吸收各级各类友好单位,优质企业等加入会员,科学管理、优化服务、构建合作共赢格局。
(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争取党和政府,尤其是有关职能部门对促进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关心和支持,认真履职尽责,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主动作为,建功立业。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①、单位会员:依法在中国政府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致力于质量管理提升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和行业组织,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②、个人会员:从事质量管理研究与实践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质量工作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考察,申请单位或个人无违法犯罪、无异常经营等不良行为或记录;
(三)由本团体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支持质量和品牌公益事业;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
(三)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人事变更事宜;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1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监事书面提交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符合终止条件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09 月 16 日第六届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
内容更新中......
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
会员企业质量诚信自律公约
(2023 年 9 月 16 日第六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以下简称“质促会”)会员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诚信守法经营机制,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莫定坚实基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进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质促会会员企业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企业在产品生产及经营管理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会员企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
质量第一、诚信为本;
依法经、严格管理;
确保质量、满足用户;
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会员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开展质量品牌建设活动,提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水平,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督、增理机制,保证产品与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生活环境安全要求。
第六条 加大质量教育培训投入,持续提升员工质量素养,建立员工培训考核制度,积极引导全体员工重视质量与安全,让“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一理念,真正成为广大员工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 建立系统应用质量管理先进工具方法的能力,研究和引入符合企业自身质量提升要求的质量管理方法,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标准,保证科学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在企业应用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夯实品牌生产力基础,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先进科学技术为支撑,加强产品研发与质量品牌建设,提高产品附加值,持续增强高质量产品与服务供给能力,向产业价值链高端攀升。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夯实质量管理基础,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质促会实施自律管理,组织对会员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义务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质促会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质促会内部警告;
(二) 行业内通报;
(三) 公开谴贵;
(四) 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质促会审议后可取消会员资格;
(五) 情节特别严重的,经质促会审议后取消会员资格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会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促会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质促会第六届第1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质促会可根据本公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款,经质促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质促会负贵解释与组织执行。
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
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2023 年 9 月 16 日第六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建设,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发挥贵州质协系统、会员企业以及质量促进机构的作用和专业影响力,规范质量人员职业道德,加强自律,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行业为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所服务的相关行业。本准则适用于会员企业单位、广大质量促进机构以及质量工作者。
第三条 职业道德总要求
遵纪守法 规范运作 遵守诚信 实事求是
忠于职守 爱岗敬业 协同推进 奉献社会
第四条 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工作人员道德准则
(一) 遵章守纪,规范运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精通业务,勤奋努力,规范高效地工作。
(二) 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要增强自律意识,做到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用真实、准确、公正的行为对待工作中的人和事。
(三) 顾全大局,协同推进。要胸怀全局,密切合作,做到相互尊重,团结共事,努力维护集体荣誉,实现共同发展,合作共赢。
(四) 忠于职守,服务人民。工作讲求时效,不推不拖,热情服务,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会员企业工作人员道德准则
(一) 遵纪守法,执行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 重视质量,专业运作。要努力提高全员质量素养,精通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 遵守诚信,自重自律。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信誉,增强自律意识,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 为民服务,支持公益。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贯彻为民服务的方针,为社会和其他组织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公益事业,奉献社会。
第六条 质量促进机构工作人员道德准则
(一) 遵章守纪,诚信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守组织章程,正确履行职责,注重信誉,坚持诚信。
(二) 程序规范,廉洁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技术规范,公正立场,树立良好质量人形象。
(三) 尽职尽责,专业进取。要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互相尊重,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四) 尊重规则,提高水平。要遵循市场规则,坚持为民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注重社会效益,提高用户满意。
第七条 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会员企业、各质量促进相关机构及全省质协系统各单位可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组织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准则由贵州省ISO9000质量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准则同时废止。